问题 | 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1949年9月1日苏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5章17条。本条例既包括奖励节约、反对浪费,又规定惩治贪污的具体办法。主要内容:(1)凡军工厂、公营企业、各部门仓库节约原材料保管物资不受损失糜烂,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并给以物质奖励或授以模范称号。(2)严重破坏经济制度,任意浪费公款公物,或因职务上的疏忽,造成损失者,得分别予以批评、警告、撤职处分。(3)凡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盗卖吞没,浮报冒领,克扣截留,或挪用公粮公款物资及盗用战争缴获物资等,概以贪污论罪。除勒令赔偿外,根据贪污数字折成杂粮分别治罪。贪污杂粮5000斤以上者,处死刑或10年以上徒刑。贪污500斤以上不满5000斤者分别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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