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解除劳动契约的补偿 |
释义 | 劳雇关系当事人解除劳动契约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补偿标准。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的规定,雇主须预先通知解除劳动契约并支付补偿的标准为:(1) 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7天的工资;(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15天的工资;(3)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4)六年以上九年以下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1个半月的工资;(5)九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2个月的工资;(6)十二年以上工作关系者补偿相当于3个月的工资。如雇主无法定的解除劳动契约关系的理由,又未预先通知而解除劳动契约时,按上述每种标准的两倍支付补偿。如劳方未按法定期限预先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契约,须退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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