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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洲社会宪章
释义

欧洲社会宪章

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的旨在规定公民的社会权的国际公约。1961年10月18日签署,1965年2月26 日 生效。该宪章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继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后为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制定的。由序言、五个部分共38条以及解释某些条款的附件组成。第一部分指出,缔约国拥有实现各自政策目的的19项权利、原则。第二部分把这19项权利、原则具体化为19个条文,规定了关于劳动权等普通权利(第1—4条)、结社权和社团交往权(第5、 6条)、工人的劳动保障权(第7、8、11—14、16、17条)、关于职业教育的权利(第9、10、15条)、工人有流动的自由(第18、19条)。第三部分是关于缔约国义务范围的特殊规定。从规定看来,该宪章最重要的是劳动权、结社权、社团交往权、社会保障、社会和医疗援助、家庭有接受社会、法律和经济保护的权利以及迁移和接受保护、援助的权利。包括这7条权利中的5条,共有10条45款以上的承诺被规定为国家的义务,但承诺的义务范围各国有所不同。第四部分规定了确保履行宪章的措施,并实行报告制度。为审查缔约国提出的报告,部长委员会任命一个“专家委员会”,并在欧洲委员会1954年成立的政府间社会委员会里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必要的建议由部长委员会和咨询议会协商一致后提出。第五部分是最后条款以及关于非常时期的国家权限和履行劳动协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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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