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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任立法
释义

委任立法

又称“授权立法”。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以法定形式的授权所创制的法规。起源于古希腊,现代各国已较为普及。各国对委任立法的主要要求: (1)立法机关对于授权事项必须有授权的权力,对于涉及宪法的修改、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等重大事项,一般不能授权。(2)立法机关必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包括授权的主题、委托立法的政策及其标准、是否能再授权等。(3)立法机关只能向行政机关授予立法权,一般不能对私人或团体授权。(4)授权者制定法规一般应先行公告草案或公布程序,通知利害关系人出席听证或提出书面意见,法规应引证授权法的法律根据,注明生效日期后予以公布。(5)因委任而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且应符合授权法的目的、政策和标准,授权者须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法规,否则属越权而无效。各国还对委任立法权的行使规定一些限制手段,主要有: (1)立法权的保留部分,不得进行委任立法。如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涉及三权分立原则,涉及人民主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国家机关的组织等。(2)委任立法须遵守一定程序。如英国1940年立法文件制定法对委任立法的制定、批准、公布和施行等各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3)立法机关采取措施加以监督,如委任立法须向议会备案,议会有权否决;经议会有关委员会审议等。(4)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建国以来曾有过3次: 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198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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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