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
释义 |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共17条。宣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其他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民主政府,号召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各民族团结起来,坚决粉碎帝国主义、封建买办及法西斯的侵略压迫,为实现内蒙古各民族彻底解放而奋斗。规定:在政治方面,实行蒙、汉、回等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亲密合作、团结互助、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消除民族间隔阂和成见,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内蒙古参议会为权力机关,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凡内蒙古人民,年满18岁以上,不分阶级、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除剥夺公民权及精神病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人民的自由、人权、财权,均受政府保障;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在军事方面,建设和发展人民自卫军,保护人民和民族利益,粉碎敌人侵略;协力发展人民自卫武装,肃清土匪奸细,安定社会秩序。在经济方面,大力发展农牧林业、交通和手工业,改进农业技术和畜牧饲养方法,实行有计划采伐,发展毛织、皮革业,建设道路、通讯、邮电事业,恢复驿站;提倡劳动生产,减轻人民负担;建立合理税收制度,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建立内蒙古银行,发行货币;发展商业贸易,取缔奸商;没收蒙奸恶霸土地财产,分给农民及贫民;实行减租增资和互助运动,改善人民生活。在文化教育卫生方面,规定普及国民教育,增设学校,创办内蒙古军政大学及各种技术学校,培养青年干部和人材;推广蒙文,研究蒙史,发展蒙古文化;增进医疗卫生设备,减少疾病和死亡;奖励生育,增加人口。并规定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保护庙产,鼓励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工商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参加劳动和行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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