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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权分立
释义

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和主张,是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说的思想渊源可上溯到古代希腊、罗马。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政治机构的三种机能说。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也提出过罗马政权中元老院、执政官、人民代表会议三种权力的划分与牵制问题。近代意义的三权分立说,有一个发展过程。16世纪法国的布丹提出了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末期英国革命之初平等派领袖李耳本针对封建专制暴政提出过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主张,反对行政干预司法。到1688年“光荣革命”时,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一方面为这次革命的阶级妥协进行辩护,另方面又用分权论对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权力加以限制,以保证资产阶级的统治。他认为国家最高、最根本的权力是立法权,应由立法团体——议会,即资产阶级来掌握;行政权是由立法权派生的从属性权力,即执行法律的权力;此外他还区分了一种联盟权或对外权。实际上它不过是行政权的分支。所以洛克的分权论是两权分立,其实质是贵族与资产阶级分权。这恰好说明了1688年后英国贵族与资产阶级联合政权的阶级实质。法国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奠基者之一的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其1748年出版的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将三权分立说进一步完备。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主张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司法权由独立的审判机关行使。但同时又指出三权间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要互相牵制与均衡,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学说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和奠定了基本原则。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后汉密尔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种政治主张。他强调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约平衡,他说,权力的分立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这对权力的制约是完全必要的。具体言之,立法机关虽然没有司法和行政权,但它除享有立法权外,还可享有任命法官和弹劾权,以此来制约司法权和行政权。总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他可有条件的拥有立法否决权、任命法官权,以此制约立法权和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虽没有立法权,但立法机关立法前要与联邦最高法院协商。联邦最高法院还有违宪审查权以此达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为了使这种主张符合美国当时统治阶级的需要,汉密尔顿主张必须设参众两院组成的议会,反对一院制;主张总统应享有广泛的权力、连选连任和法官独立及法官终身制。这些思想清楚体现在由他起草的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三权分立论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和君权神授论,在资产阶级政权的建设中起了重大的作用,保证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政权的稳定。如今它已成为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本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已开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了。最突出的表现是行政权(总统内阁)的不断扩大与加强。但三权分立仍不失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早在孟德斯鸠提出这一学说时,就遭到了启蒙者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的坚决反对。卢梭认为权力分立说没有根据,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并称孟德斯鸠为“江湖术士”。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恩格斯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旨在以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形式,标榜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借以欺骗广大人民群众,掩盖其政权始终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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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