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加利亚政党法 |
释义 | 1990年4月13日保加利亚第九届国民议会第十六次例会通过。主要内容:规定50人以上具有选举权的保加利亚公民有权自由结成政党;政党运用民主手段和方法达到他们的目的;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其章程活动;政党不能建立军事化的、秘密的组织,不得在企业、机关和其他组织中建立自己的组织,不得干预它们的管理和活动;所有政党有权平等参加政治生活;政党可以提出国民议会代表、地方人民会议代表、村长以及全国除司法系统外的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可以根据其章程的法律规定组织会议、群众集会和游行;政党可以有自己的出版物,可以从事出版活动;但下列情况不得组成政党:(1) 旨在损害国家主权或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反对公民权利及自由的; (2)其目的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3)建立在宗教信仰和种族基础上或挑动种族、民族、人种和宗教敌意的; (4)传播法西斯思想或企图通过暴力及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手段达到其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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