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龚祥瑞 |
释义 | 1911~浙江宁波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1930年入上海沪江大学,1932年转北平清华大学学习。1935年考取第三届留美公费生。1936年赴伦敦大学经济政治学院留学,两年后转至巴黎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所。1939年回国,执教于西南联大政治系。1943年入重庆及南京中央大学考试院。1947年赴美、英、法等国考察文官制一年。1948年至今,一直在北京大学任教。1979年加入北京市法学会,次年入中国政治学会。同年以宪法教授资格被邀加入国际翁百其曼(议会督察专员)协会。主要著作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英国政府行政机构和文官制度》、《文官制度》、《监察制度》(以上三书均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还参加了《六次危机》(尼克松著)、《卡特》、《联合国手册》、英国工党政府》等书的翻译。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根本组织,就是民权与政权。(2)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因此被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中之法”,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合法来源。(3)宪法就其效力而言,是最高法。其他法律,包括基本法都必须依据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不得生效。(4)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宪法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民权利,调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使公民既有一定的权利,又有一定的义务,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既有一定职权,又有一定职责。(5)认为宪政就是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构成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政的研究既属于政治学的范围,也属于宪法学的范围。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宪法与宪政的关系。(6)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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