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准逮捕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过审查,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准予逮捕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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