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地方自治法规。1934年8月1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共23条。规定扶植地方自治时期县市参议员的名额,依现行县市参议会组织法的规定,但在人口稀少、人选困难县份,得由省政府拟定名额及资格,咨请内政部核定。民选参议员有其特殊情形须变通办理者,应详叙理由,报请内政部核准。其在任期内因故去职,由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聘任参议员因故去职,由县市长另聘,均以补足前任未满之期为限。县市参议会经费预算,由参议会拟定,函请县市政府转呈民政厅核准,由县市政府地方款项下拨给;在直属市应由参议会拟定,函请市政府转咨内政部核准,由市政府拨给。县市参议会对县市长交议案件,应提前审议,如延不审议,县市长得于本届会议闭会后呈上级机关核准行之,但在闭会前一星期内交议者不在此限。参议会因审查议案之便利,得分为法制、社会、教育、建设、财政、警卫、地政等组,各组设置及人员推选,由参议会议决。县市参议会设书记长1人、书记1至3人,并因事务繁简得酌用雇员,其名额由县市政府拟定,报请上级机关核定。书记长由议长副议长提请县市参议会议决任用,书记雇员由议长、副议长委任,并函县市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机关备案,但均不得由参议员兼任。议长、副议长掌理日常事务,并指挥监督会内各职员。议长、副议长如有放弃职守情事,得由县市参议员1/3以上提出,经参议会议决,函县市政府转请上级监督机关核准改选。县市参议会议决案,应于每次会后呈民政厅备案,在直属市应送内政部备案。县市参议会议长、副议长选举及改选,应连同选举票函由县市政府报请民政厅查核备案,在直属市函由市政府报请内政部查核备案。市参议员不得按月支定额公费。县参议员缺席次数至每届会期开会次数1/3以上者,不得支领旅费。县市参议会开会由议长、副议长召集,但在议长、副议长未选定前,由县市长召集、县市参议会定期开会时,应函由县市政府转报上级监督机关备案。市参议会常会会期不得逾3星期,临时会会期不得逾2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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