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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之诉
释义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之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主管民用核设施安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分支机构为民用核设施安全的主管行政机关,其监督管理的范围主要有:(1)民用核设施的设置;(2)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3)对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纠纷;(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该条例还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国家核安全局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国家核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国家核安全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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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