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调延缓调整工资的期限。这是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等级规定调资范围的情况下,处理部分职工调资问题的方法之一。如:国务院于1977年8月10日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规定:“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级别仍按1971年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人数,一般不要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10%。缓调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