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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释义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5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30日发布。共8条。主要内容: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1人、副乡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经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任期1年。主要职责为: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和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乡人民政府设文书1人,承乡长之命办理文书事宜;并视工作需要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得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兼任。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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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