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担任美国法院法官达半个世纪之久。除了在马萨诸塞州法院外,并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30年。另外,他还是美国法学界享有盛名的法史学家和法理学家。霍姆斯于1841年3月8日出生于波士顿,1935年3月6日在华盛顿逝世。早年,他在哈佛大学,后参加第二十马萨诸塞州志愿队。1864年退伍,复又进入哈佛法学研究院至1866年。之后,他担任《美国法律论文集》的编辑和《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一书使他获得法学家的声望,翌年受聘为哈佛大学的菲尔德法律教授。不久,他又谋取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副法官的职位。《普通法》一书的主要思想倾向与他作为学者和法官的观点和方法相一致,即把实用主义哲学运用于法学领域。该书的核心是论证“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的观点。霍姆斯在州法院供职20年,后来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坚持法官在政府活动过程中只起有限的作用,法官必须给予宪法条款和议员的斟酌权限以充分活动的余地。在处理劳工案件中,由于霍姆斯不赞成阻止工人为促进自己利益而互相合作,与联邦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发生分歧。但当他被委派去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之后,又改变了对劳工问题的看法。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被美国社会法学和实在主义法学的理论家们所继承和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