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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
释义

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关于法院机构、编制、职权及审判制度方面的法律。于1932年10月28日公布,193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组织法典,共15章91条。规定: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并依法律所定管辖非诉事件,实行三级三审制。规定了各级法院审判职权的分工。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实任推事,非有法定原因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转调或减俸。”在各级法院内设置检察官,行使侦查、提起并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等项职权,即实行审检合署分工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有碍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经法院之决议,得不公开。”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另,1947年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根据有关刑事诉讼单行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实行旨在镇压共产党人和其他革命人民的秘密审判制度,以及由国民党党部直接插手的陪审判度,充分反映了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虚伪性及法西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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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