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利时雇佣合同法 |
释义 | 1900年3月10日由比利时议会公布,1969年11月21日,1978年7月3日进行了两次重大的修改。《比利时雇佣合同法》包括“一般雇佣合同”、“工人的雇佣合同”、“职员的雇佣合同”、“商业推销员的雇佣合同”、“家庭佣人的雇佣合同”、“学生的雇佣合同”六个合同法规。每个合同都规定厂适用范围、合同的签订、暂停及终止的程序。一般雇佣合同适用于工人、职员、商业推销员和家庭佣人,从他们和雇主签订合同之日起就应履行着下列义务和享受着下列权利。雇员应该做到:(1)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条件,认真、忠实和自觉地工作;(2)按照雇主或其代理人的命令和指导,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活动;(3)在合同履行期间或终止以后,都不得泄露所获得生产或业务或有关个人的秘密;(4)不得做损人利己的任何事情;(5)完好地归还雇主委托他使用的工具和剩余的原材料。雇员应享有的权利是:(1)雇主必须给雇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2)保证雇员的健康,在发生事故时享有紧急救济的设施;(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额领取报酬;(4)享有参加宗教活动和履行法律赋于公民义务的时间;(5)享有继续教育的培训权;(6)在雇员被拘留或监禁期间。属于雇员的工具或财产雇主应及时归还、不得扣押。遇到下列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可以暂停合同的执行:(1)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企业等不得不关闭;(2)雇员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无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3)雇员在年休假期间;;(4)雇员应召服役或再次服役期间;(5)雇员被拘留、被监禁或需出庭缺勤期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的执行:(1)期满;(2)合同规定的任务已完成;(3)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终止的;终止合同有正当理由的;(4)雇员死亡;(5)不可抗拒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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