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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释义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规章,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31条主要内容有:(1)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学校)等;也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或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实体。(2)职业培训实体的对象包括: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人员、农村向城镇流动就业的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军队退出现役人员;其他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培训实体。(4)职业培训实体应具备法定的稳定的经费来源等基本条件。(5)职业培训实体可以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或毕(结)业后的就业方式等。(6)职业培训实体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或其它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7)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或自谋职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结)业生,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8)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的职业培训实体及有关人员有权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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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