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拿马1983年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1983年3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制定,1983年4月24日巴拿马公民投票通过,1983年5月20日开始生效,对1972年宪法275条中的150条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1)总统的选举由1972年宪法规定的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改为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副总统职位的设置由1972年宪法规定的设副总统1人,改为设第一副总统和第二副总统。(2)立法权由1972年宪法规定的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和全国立法委员会行使,改为由立法议会行使。(3)删除1972年宪法中关于授予国民警卫队司令托里霍斯“特别权力”的条款。(4)武装部队成员不准参加选举。修改后的宪法全文分14部分29章,3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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