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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伊拉克共和国1925年宪法
释义

伊拉克共和国1925年宪法

1924年7月10日制宪会议制定,1925年3月21日国王公布实施,共10章125条。1925年7月29日、1943年10月27日进行修改,1958年7月14日军人政变后废止。主要内容:伊拉克是一个独立、自由的主权国家;国体为世袭君主王国,政体为代议制;伊拉克国土不可分割;伊斯兰教为国教;主权属于人民,委托国王费萨尔及其后裔行使;国王为国家元首,拥有立法、发布赦令、缔约、宣战媾和、自由任命总理、依法任命文武官员和统帅军队的权力,并可下令召开或解散国会;立法权属于国会及国王;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内阁向众议院负责;国会议员有向各部部长质询及要求解释的权力;国会可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可提请国王解散众议院;司法权由各级法院行使;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另有高等法院,审理部长和国会议员的政治罪行或执行公务中的罪行,复审法院法官的渎职罪,并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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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