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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战争死者
释义

战争死者dead in war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死亡的冲突各方武装部队人员,其中包括在战场上死亡人员和战俘在俘期间死亡人员。根据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和《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无论何时,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寻死者,防止死者遭受剥劫。冲突各方应尽速登记落入其手中的每一名敌对方死亡人员的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事项,于可能时,此项记录应包括:(1)所依附国; (2)军、团、个人番号;(3)姓;(4)名;(5)出生日期;(6)身份证或身份牌上的任何其他事项;(7)被俘或死亡日期及地点;(8)有关伤病情况或死亡原因。上述登记材料应尽速转送战俘情报局,并由该局通过保护国及战俘中央事务所转达有关人员所依附国。冲突各方应制备死亡证书,并通过战俘情报局互送死亡证书或经证实的死亡表;亦应搜集并通过该局转送死者尸体上发现的双身份牌的一半、遗嘱或对于其最近亲属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文件、金钱及一般具有实质价值或情感价值的物品。此项物品连同未能辨认其所有人的物品,应以密封包裹寄送,并附上载明死者身份详情的说明书以及包裹内容清单。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俘的遗嘱应依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作成,其本国须设法将此方面的条件通知拘留国。依战俘要求,以及在一切情形下,战俘死亡后,拘留国应将其遗嘱立即送达保护国,并将副本送交战俘中央事务所。拘留国应当按照《公约》规定的战俘死亡证的格式,或由负责军官证明出具战俘死亡名单,并尽速送交战俘情报局。死亡证或证明名单上应载明有关身份事项与死亡日期及地点,死亡原因、埋葬日期及地点,以及为辨认坟墓所需的一切详情。冲突各方应保证,在情况许可时,将死者分别埋葬或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如可能,应经医生检查,以确定死亡,并证明身份,作成报告。双身份牌之一半,或整个身份牌,如其系单身份牌应留于尸体上。除非因为卫生上的迫切理由、死者所奉宗教关系或其本人表明意愿之外,尸体不得焚化。如进行焚化,则应在死亡证明书或经证实之死亡表上详细注明焚化的情况及理由。冲突各方应保护死者得到荣誉的安葬,可能时应按照死者所属宗教仪式埋葬。战争死亡人员的坟墓应受到尊重,可能时,应按死者的国籍集中一处,妥为维护,并作出标志,以便随时可觅见。冲突各方在战事开始时应即组织正式坟墓登记处,以便保证事后迁葬,或将尸体运回本国时认明尸体。此项规定应适用于骨灰,骨灰应由坟墓登记处保管,直至依照本国愿望处理时为止。一俟情况允许,并至迟在战事结束时,各坟墓登记处应通过战俘情报局互相交换表册,载明坟墓的确实地点与标志以及有关该处埋葬的死者的详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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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