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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潘汉典
释义

潘汉典1920~

广东广州人。1940年肄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194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先后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光华大学法律系,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并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研究员、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室主任,《法学译从》主编、译审,《法学杂志》编委,《比较法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等职,系中国法学会和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82年、1984年先后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从事比较法研究。1983年、1988年两次出席意大利最高法院法律信息中心在罗马召开的第三届和第四届法律信息学国际大会,并在第四届大会上当选为圆桌学术研讨大会主席团成员。学术成果包括:(1)著作。《中国有限公司法论:中国与英、日、德、瑞士等国法制的比较研究》(1948)等。(2)译著。《权利斗争论》( 〔德〕鲁·耶林著,1947年上海《大公报》法律周刊连载)、《法理学》(〔美〕博登海默,1948年)、《恶主论》( 〔意〕马基雅维里,1982年)等。此外还参加了《日本人物辞典》等书的编篡工作。(3)论文。有评论性文章和比较法方面的文章多篇。主要学术观点:认为比较法是法学领域的一个学科而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它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单纯的外国法的描述性研究。比较法这门学科应在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应注意功能的比较而不仅仅限于规范的比较。比较法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和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性,有助于我们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优点以及不足之处,有助于不同国家法律工作者和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谋求国际间一定的法律秩序的协调,在一定范围内相互吸取法律调整的经验。它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繁荣法学,深化改革开放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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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