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厉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执行难的存在 “执行难”,不需要用统计数字来衡量、来评测,它已成为公众确信的事实,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体验,更是案件当事人不断信访的重要内容。院长接待日,当事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执行案件。2004年7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在“加大执行力度,服务‘平安浙江’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提到:近年来,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多发,躲债、赖债行为盛行,既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也对社会信用秩序形成了极大冲击。如果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予严厉制裁,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解决“执行难”不仅受到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人民法院自身的重视,也受到人民群众的关心,当事人更是时刻关注着人民法院如何面对执行难,如何解决执行难。党中央也下文要求各级党委全力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法院经多方努力虽然缓解了许多,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仍是压在法院身上的沉重包袱。执行难不仅是中国的现状,国外有的国家也是这样,如有关报刊透露以色列法院有一半的申请强制执行案无法执行到位。 (二)抗法行为存在 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在接到执行通知后甚至转移财产或逃避在外,或避而不见等等,采取种种方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或者车辆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情况法院通报或者有关报刊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如2001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河南孟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季元庭写的题为《应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文,叙述了他在6月21日夜参加孟州市法院集中执行活动之所见。他亲眼看到被执行人有的躲在床底下;有的在家中躲避不见,拒不开门;有的态度蛮横、拒不配合;还有的大肆谩骂,手挥菜刀,扬言要与执行人员拼命。这种抗法事件,在其他各个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也经常性的遇到,因此,不加以打击,不足以遏制暴力抗法事件,难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拒不执行判决司法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司法解释如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由此可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相对比较严重,比如妨害或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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