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学生工资待遇 |
释义 | 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的国内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07号文件)的通知,出国进修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期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公派出国攻读学位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留学人员,需要延期者,经原派出单位审批后,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的人员,国内工资照发;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派往国外学习人员获得学位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含已回国人员),根据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与在国内学习获得同等学位人员同等对待。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5年),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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