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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判决的执行
释义

死刑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判处或核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付诸实施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一般为原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正在怀孕或者羁押期间曾是怀孕妇女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是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而停止执行的,待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经授权核准此案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是因罪犯正在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曾是怀孕妇女而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判决或核准此案死刑立即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审判人员指挥执行。增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关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判决,以枪弹毙命的方法进行,即枪决。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将罪犯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准游街示众。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的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将执行死刑情况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罪犯的现场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并一律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可以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骨灰,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遗言、信札,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一般内容的,交给其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或者抄给其家属,原件存卷备查。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场所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如果死刑罪犯尚有在诉讼中确应交付的款项,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由羁押场所协助预先从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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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