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jus legationes一国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按照传统国际法,每一主权国家都有权向外国派驻外交使节,同时有义务接受外国派遣的外交使节。使节权在传统上被视为国家主权的一个属性,只有主权国家才拥有使节权。但根据现代外交法和实践,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都需经由协议而确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一国没有义务接受另一国的外交使节,也没有义务向另一国派遣外交代表。除了主权国家以外,一些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在实践中也向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代表。虽然使节权这一概念已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但鉴于国家间交往的日益紧密。一个国家不可能不同任何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和使节往来,因而使节权的概念由于表明国家与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必要和能力,仍有 一定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