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的规定如下: 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起诉中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有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有的内容如下: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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