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释义 | 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亦即被告人口供。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认自己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二是否认自己有罪或罪重的辩解;三是牵涉他人的供述和辩解。牵涉他人的供述和辩解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揭发他人的供述的辩解,如指出某一犯罪事实是他和某人一起干的,或不是自己干的而是某人干的;二是开脱他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指出某一犯罪事实是自己干的而不是某人干的,或不是自己干的也不是某人干的。其中揭发他人的供述和辩解称为攀供。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时为了立功、争取宽大处理,或者为了报复甚至陷害他人,而检举、揭发他人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这时,他是在履行作证的义务,他的陈述内容,便不再属于被告人口供,而是属于证人证言。被告人是被指控犯有罪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了犯罪,知道最清楚,所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辩解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有力手段;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衡量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和程度,以正确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根据。但是由于被告人处于特殊的诉讼地位,他的口供虚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查被告人口供的真伪,要格外认真、慎重。一般要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收集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口供是否合理,有无矛盾,有无反复;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等。通过审查发现矛盾,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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