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秩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一切参与审判活动的机关、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法庭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条件保障,体现了国家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审判纪律》对涉及法庭审判的不同人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1)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依法作如下处理:(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且进行训诫;(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责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4)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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