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力强的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的对称。是证据分类的一种。一个具体刑事案件中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大的证据。证据证明力强弱的标准是: ❶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❷在已收集到的证据中,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力是否突出或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在具体案件中,都有可能是证明力强的或者是证明力弱的证据。不能预先断定哪一种证据证明力强于另一种证据。证据材料证明力的强弱也不以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为标准。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并不一定优于间接证据。证据材料证明力的强弱之分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相对的。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获得了一些证据材料相比之后,才能显示出它的强或弱。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强弱是互相转化的。具体案件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互相转化。证明力强的有罪证据的证据材料,将使无罪辩解的证据材料证明力减弱甚至消失。反之,无罪证据材料证明力强,有罪证据材料证明作用就相对减弱,甚至消失。没有证明力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但不能忽视或否定证明力弱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弱的证据,也就显示不出证据力强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弱的证据同证明力强的证据相互作用,也就不能认定全部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