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检察院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中的一级组织,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一,主要包括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行使各项检察权: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