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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从下而上逐级进行,不得越级起诉。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起诉的一种制度。《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篇》“越诉”条疏议日:“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宋、元、明、清历代刑律均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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