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变更孩子监护人怎样办理 |
释义 | 人们也知道孩子的监护人来回的变更肯定是对学习成长和身心健康都非常不利的,但有时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恰巧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而对孩子监护人的变更肯定是要有一定的合法程序的,但是,在我国变更孩子监护人怎样办理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取决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方法,不同的方法都有着相应的办理流程。 在我国变更孩子监护人怎样办理?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目前孩子监护人的变更主要是存在着以上四种情形的。在法定监护人去世以后,孩子的监护人正常情况下就自动变更成为了祖父母或者已经成年能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了,其次,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等都是有相关的证明手续,但如果是通过法院变更孩子的监护人的话,就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的流程来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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