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柔性宪法 |
释义 | “刚性宪法”的对称。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宪法。英国宪法被认为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一般说来,刚性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但并非柔性宪法都是不成文宪法,例如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虽是成文宪法,但因未规定特别修改程序,被认为是柔性宪法。中、南美洲的哥伦比亚、智利、秘鲁等国,其宪法是通过普通立法机关,按照简单多数票 (即1/2以上) 表决就可以通过修正案,因而也被认为是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特点在于它的修改具有灵活性,有助于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要求,从而可以不断通过修正案以改变原来的有关规定。例如英国下院的任期,1694年为3年,1716年改为7年,1911年改为5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改为无限期延长的决议,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柔性宪法有向刚性宪法发展的趋势,例如按照英国议会议事规程规定,凡宪法性法律案应由议会全院委员会审查,并且大都要事先经过两院联席会议,并经过类似公民投票的批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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