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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释义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逐步形成的刑事法规的重要指导原则。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中指出:“关于锄奸政策。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1942年11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中,又进一步阐明:“对敌人、汉奸及其他一切破坏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一律实行宽大改革,予以自新之路。这里是提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地只有一个宽大政策。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是除外于宽大改革的,这就是镇压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又重申了上述原则。如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规定:“抗战期间我们一向施行的以教育为主、镇压为辅的宽大政策,着重于感化与争取,如确系胁从或盲从分子,悔改有据或其情节为人民所原宥者,应减轻或免除其刑;如确系首谋分子或情节严重为人民所最痛恨者,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今后仍应依此精神办理。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进一步发展成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主动者受奖”的政策。这一原则后来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成为社会主义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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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