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不当劳动行为 |
释义 | 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禁止雇主否认团结行为而制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起源于1933年美国的全国劳动局,是在劳资双方各3名代表,中立方2名代表的基础上创立的。根据《华格纳法》建立,建立的目的在于,防止资本家以罢工为理由对工人给予不同待遇,并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作为解决争议的基本条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法才继承了《华格纳法》的规定,同时,日本宪法第28条也规定了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争议权。为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禁止雇主反对团结行为,为此,日本建立了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但在日本对这一制度的本质和概念是有争议的。随着团结权在法律上的被承认,雇主根据市民法所享有的自由权利受到国家限制,这就决定了在法学原理上产生不当劳动行为的必然性。同时,在法律上的制度化,也使其发生了质的变化。因为,早在旧工会法和旧劳动关系调整法中都规定了,以差别待遇、黄犬契约、调整争议时未经劳动委员会同意的劳动者的发言或者争议行为等为理由给予不当处理,处以500日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劳役。后来,随着美国在日本占领政策的改变,修改了工会法,重新加进了否认团体交涉、支配工会等内容,由惩罚主义转向了原状恢复主义,这样,就产生了现行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日本工会法》第7条规定了雇主四种不当劳动行为,均为禁止的不当处理。即:(1)因职工是工会会员、或因职工加入工会或准备成立工会或按工会决定采取正当行为而被解雇、调动和停止等行为;以职工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为雇用条件而签订劳动协约。(2)资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同所雇用的职工代表举行团体交涉。(3)雇主对职工成立工会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和干预。(4)劳动委员会重新审查不当劳动行为,或调解争议时,因职工提出证据或发表意见,被雇主解雇或给予差别待遇的行为。在日本,发生不当劳动行为时,工会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保护和处理。同时,也可采取向各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地位、保全身份、排除障碍等保护方法。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