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院法日;1948昭和23年(1948)法律第169号制定,1953年施行。是对少年院的设置、少年院的内部纪律及少年鉴别所等事项规定的法律。日本少年院法是收容家庭法院作为保护处分送交的,并进行矫正教育的设施,为对少年院的组织运营的基本加以规定,把过去的矫正院法全面进行修改制定的。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收容14岁以上不满16岁者)、中等少年院(收容16岁以上不满20岁者)、特别少年院(收容犯罪倾向较强16岁以上未满23岁者)、医疗少年院(收容身心有显著故障14岁以上不满26岁者)四种,又按男女设施加以区别。收容期间原则上达到20岁时必须出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收容23岁至26岁的。此外,少年院长认为已经达到矫正目的时,必须向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提出出院或临时出院的申请。关于少年鉴别所的规定不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在少年院法中已有所规定(该法第16条、第16条之2、第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