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宪法大纲 |
释义 | 中国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地区性宪法文件之一。1911年11月贵州省立法院草拟,同年12月贵州省军政府公布。内容: (1)规定贵州国领土,以原有之十三府定之。国宪制度定为共和政体(采取美、法、德、瑞四国)。(2) 立法院以上、下两院构成。下院议员以人口为标准,用直接选举法选举;上院议员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用间接选举法选举。召集议会及开闭停展之权,由上议院执行。(3)立法院有权厘定法律、处理财政、收受人民请愿、监督司法行政、编制军队及民兵; 立法院议员有互选行政院员之权。(4)行政院以立法院议员之当选者构成,但每府不得超过1人以上;行政院对立法院负完全责任。(5)行政院有权编制官制、官规及一切章程,但须经立法院厘定;并有权黜陟文武官吏;得立法院同意,有权调遣军队;有权对于邻邦派遣公使及认定公使,但缔结条约须得立法院同意。(6)司法院以立法院选出之正长、副长,按法律所定构成。(7)司法院得编订适用法律,向立法院求其厘定;司法官执行法律有不受干涉之权。(8)人民以法定资格,得享有议员及文武官吏之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得享有身体、住居、财富、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教各项自由权利;得享有法律保护之权利。在法律范围内,人民有纳税、当兵之义务;有遵守法律之义务。大纲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民主精神,对吸引资产阶级参加政权,促进反封建斗争的发展,有着积极的进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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