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失踪案件 |
释义 | 人民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法律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清理失踪人的财产关系,确保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如果已经得知该公民的下落,确认其尚未失踪,人民法院则应立即作出裁定终结审理;如果确认该公民下落不明,存在失踪事实,人民法院则应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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