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信托 |
释义 | 能不能有效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目前尚存在一些争议。有些权威机构的公开报告认为,在中国“一物一权”的物权法体系下,不能有效设立财产权信托,对此笔者并不认同。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在家庭财富管理过程中可以有效设立财产权信托。 原因在于,财产权信托有效设立的关键条件,是财产权的让渡与转移。即委托人将设立信托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发生可以依法确认的财产权转移。虽然《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财产,但由于缺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目前尚做不到这一点,但并不能籍此否定信托的效力。 如以不动产而论,从当前的制度环境来看,尤其在避税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对不动产作财产权让渡与转移的安排并不契合社会的普遍诉求。不过,这是否阻碍了信托的有效设立?对照《信托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非如此。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如以公司股权而论,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进行企业传承与治理的安排,实际具有极大的待开发空间。但在此类财产权信托中,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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