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台湾省则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 000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其原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如1982年12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04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13万人选代表1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按人口计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分配给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由人民解放军军人代表大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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