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死刑命令 |
释义 | 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生效判决,将罪犯处死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的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在授权期间有核准部分死刑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判决的,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授权范围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或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的判决签发执行死刑命令。这类授权案件指的是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的命令应一人一号并应同生效之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书或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书一并下达。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罪犯交付执行。执行前经罪犯喊冤或是其他方法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或者在羁押期间曾是怀孕妇女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的法院裁定。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判决正确应将罪犯执行死刑的,需经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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