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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释义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及州议会的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习惯做法。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审理最重要的民刑事案件。审理案件时如果需要适用某项立法,最高法院就要对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是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就拒绝适用该法。因为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它并不直接宣布废除此项立法,但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拒绝适用,作为一个判例,对所有法院均有约束力,从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之时起,所有法院都不再执行该项法律。这项立法实际上就失去了效力。从法律上说,最高法院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判例,有两种方式可以改变。一种是最高法院在另一案件的判决中推翻先前的判决。另一种是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很少发生。最高法院在制定一项法律时,并不对该法的合宪性发表意见,法律通过之后也不主动进行审查,只有在审理案件需要适用该法时,才对之进行审查。宪法学上把这种司法审查称为“附带性违宪审查”。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在首席法官马歇尔主持下做出的一个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从那时以后到1983年,最高法院宣布了数百项州的法律和约110项联帮法律违宪,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生了重要影响。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实际上是对宪法的解释,甚至是对宪法含义的修改与发展,它一方面使宪法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制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参见〔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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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