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对判处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关机关执行,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进行,监督考察。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迁徙须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人民法院或者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如果罪犯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而且应当同工同酬。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由负责考察的单位向本人宣布即可,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如果又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4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还被科处其他附加刑,附加刑仍应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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