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法 |
释义 | 调正工资关系而制定的职工参加劳动取得各种报酬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奖金、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办法、工资保障、工资基金管理等内容。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法的内容,除最低工资法外,主要有:(1)在工资给付方面,规定一般应以当地通行货币给付,规定给付时间(如两周1次)和给付地点(多为工人劳动场所或其他便利之处,一般禁止在酒馆、旅馆及娱乐场所发放工资)等等;(2)在改善劳动者生活方面,规定其他所得办法(如加班费、奖金、生活福利等)和生活补助等;(3)在工资保障方面,规定不得任意扣除工资、工资可优先请求赔偿等。这些内容,有些仅见之于早期的工资法规中。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只是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采取某些措施,对企业工资起导向作用;对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等级等,均不作统一规定,而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从《共同纲领》到历次宪法,对劳动报酬的基本要求,都作了原则规定。1982年宪法第6、42、48条规定:社会丰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原则规定,对工资立法具有指导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原则,颁布了一系列的工资法规。主要的有:《工资条例》(草案) (1950年8月);《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1955年8月31日);《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6月16日)。1978年以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报酬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78年5月)、《关于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的紧急通知》(1979年2月)、《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 1月8日)、《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1980年4月)、《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1981年1月)、《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1984年5月)等等。其次对劳动工资制度着手进行改革而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等等。这些劳动报酬法规的颁布和执行,促进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初步理顺了我国的工资关系,使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同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克服了平均主义,调动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劳动者的物质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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