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队 |
释义 |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中的一种劳动生产和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1961年起改称生产大队,原来的生产小队改称生产队。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对其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场、滩涂、水面、牧畜、农具、机械等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队大都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政社分开,设立乡政权,作为基层经济组织的生产队有所改变。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颁布实施后,生产队为村民小组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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