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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罗尔斯
释义

罗尔斯1921~John Rawls

美国伦理哲学家,代表作为《正义论》(1977)。他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以正义论为核心,设计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对西方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罗尔斯的目的在于找到适宜的利益分配的社会正义原则,从而提供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来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他设立一个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这种状态下的人具有理性,但又相互冷淡。他们不知道他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自身的潜能,没有善的观念,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及它能达到的文明程度与文化水平,为一种“无知之幕”所掩盖。但是,他们知道所有与选择正义原则有关的,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些一般事实包括社会组织的基础,政治、经济的一般理论,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无知之幕”使所有人地位平等、拥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方案,并提出他接受这些方案的理由。因而这样选出的正义原则是公平的,是一种公平的正义。这种公平的正义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内容上讲,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大家一致同意的;从形式上讲,这种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具有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罗尔斯按照主体的不同,将正义分为对制度的正义和对个人的正义,其重点在于制度的正义。制度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由此而生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言论、出版和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的权利及私有财产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别原则”,该原则允许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但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两原则之间,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自由优先于平等,即只有当第一原则被完全满足时,才适用第二原则。联系具体的社会制度,罗尔斯还论述建立正义制度的4个阶段:人们从原始的平等地位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规则的适用阶段。罗尔斯的理论期望对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社会制度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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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