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之诉相对人不服价格管理机关对其所作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诉讼。价格管理是国家依法对各类商品价格、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所进行的管理,国家价格主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物价管理机关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对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依法给予处罚: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处罚的种类有:通报批评;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没收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