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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员会制
释义

委员会制

❶又称“合议制”。共和政体的一种形式。不同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主要特点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采用委员会的形式,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1795~1799年督政府执政时期的法国和现代的瑞士都是委员会制的代表。瑞士联邦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委员会,它由联邦议会的两院联席会议从议员中选出7名委员组成。7名委员分任7个部的部长,每届任期4年,但可连选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1年,届满后经过形式上的选举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在选出新的副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不得行使联邦委员会的职权。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政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但对议会并不负连带责任,对各委员会发生争议的重大问题由联邦议会最后决定;联邦委员会委员在议会两院中有发言权和建议权,但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只能服从议会的决定。
❷美国市政管理组织模式之一。始于1901年得克萨斯州的加尔沃斯顿市。当时,该市洪水泛滥,损失惨重。由于该市的市长和议会无力应付这种紧急情况,于是商人首先组织起一个特别委员会,以改善港口,并领导起草了新宪章,提请州议会批准。1901年,州议会批准了这一宪章,建立了委员会制的市政府体制。起初,市委员会的5名委员中有3名由州长任命。由于宪章的这一规定否定了地方公民有选择政府官员的权力,故被法院判决违宪。于是州议会修改市宪章,将5名委员都交由选民选举。选举产生的5人委员会具有市的一切立法与行政权力。除被指定为“市长”的1人外,其他委员都直接领导一个行政部门。目前,美国有许多市采用这种体制。委员会制的市政组织模式,以权力统一原则为基础,废除了权力分立原则。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制定市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市议会的职能。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双重资格:集会时,他们是立法机构的成员,构成市的立法团体;分散时,每个人又都是行政部门的首长。行政部门的划分,依委员会的大小而有不同。由5人组成的委员会,通常设立公安、财政、公共工程、公共事务、卫生与福利等职能部门。委员会成立后,在第1次会议上进行职务分配,确定某个成员领导某一行政部门。某些职能部门,通常不受一个委员的直接领导,而对委员会全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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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