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 |
释义 | 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构成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在阶级社会中,所有制形式必然在该社会的法律中有所体现,成为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给予了确认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宪法第七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该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生产力落后的现状,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还必须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存在,必须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该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该宪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中有关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规定,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得到了具体的贯彻和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和保护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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