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 |
释义 |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交付执行。但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应按上述程序审理外,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才发生效力;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交付执行。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刑案件规定这种特殊的监督程序,目的在于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防止错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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